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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作为被告律师,成功撤案!

作者:朱凤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1-29 23:00 浏览量:2181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初3xx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xxxx。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西城xx超市。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xxx。
经营者:马xx,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枣庄市奋斗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枣庄福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齐村镇xxx。
法定代表人: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城xx超市、枣庄市奋斗xx有限公司、枣庄福旺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养元智汇xxxx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养元智汇xxxx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武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祝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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