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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到期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含实操干货)

作者:朱凤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02 21:08 浏览量:2618

案情简介:

当事人罗某是一个揽工程的经理,带着一帮兄弟在工程项目上干活、包轻工,实际上就是一个中间的包工头,他的上面还有一个大包工头张某。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施工方资金周转不灵是常态,作为大包工头的张某理解,作为小包工头的罗某也理解,一般情况下张某从施工方结账拿到劳务款以后,罗某再从张某手中结算。

张某的出纳小刘年纪轻轻花容月貌,工作中必要的接触很多,小刘和张某二人眉来眼去勾勾搭搭,张某挡不住小刘的投怀送抱,逾越了正常的工作关系,从此张某对其情人小刘格外信任,特别是在资金上几乎全部交由小刘打理,从施工方收款也常常交给小刘代收。201611月,大包工头张某突然陷入财务危机,其格外信任的出纳小刘竟然携款逃去了外地,就连本应发放给罗某等小包工头的劳务费也包括在内,一下子卷走了1000多万元,导致张某无力向下游罗某等小包工头发放劳务费。

当事人罗某得知此事,慌了手脚,亲自找到张某协调此事,向其追索劳务费160多万元。张某向罗某作出保证,虽暂时无钱,但承诺在一年之内解决此事,在罗某苦苦要求之下,还写下一份借据:所欠160.83万元款项于20171230日归还,逾期不还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2月份,罗某得知其他若干中间包工头,已经先行一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开始当事人罗某觉得自己手中握有借据,还比较安稳,但后来其他起诉的案子有的经过判决、有的由法院作出调解书,但各原告均未得到报偿,有的也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罗某也决定启动司法程序,提前追偿该项债权,法院的裁判文书怎么也比自己手中的白条要可信牢靠的多,但经过免费咨询律师,得知未到期的债权无法起诉,罗某非常苦恼向我求助。

我跟当事人分析了案情,要求罗某跟张某打电话或者见面,找一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同行,再次追讨该未到期的欠款,在这期间保持录音设备良好,结果在此次录音取证的过程中,张某明确表示,现在有多家中间包工头追债,即使到20171230日也无力按约定偿还,勿论提前偿还,请罗某谅解。取得该份关键证据以后,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证人证言:由罗某的工友、跟随打工的农民工证明罗某等人向被告张某提供了劳务;由贺某(取值同行第三人)证明追讨未到期欠款及过程;

第二组证据为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明确表示到期也拒绝还款;

第三组证据为起诉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数份:证明在本诉之前被告已被多人起诉。同时,发生效力的法院裁判的内容,当事人罗某无需再另行举证,若无相反证据法庭可直接采纳。

第四组证据为执行通知数份:证明被告已经实际丧失了商业信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被列为被执行人;同时也证明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无力履行未到期借款合同。

第五组证据:为书证一份,即未到期债权借据,证明欠款数额。

第六组证据:为银行打款凭证一宗,证明劳务款施工方已经转帐给被告张某。

第七组证据:施工方劳务统计表数份,证明应付劳务费的金额明细。

第八组证据:施工方提供的付款手续数份,证明该劳务费小刘已经签字认可收到。

......

因我方证据准备充足充分,总共向法庭提交了近20组100多份证据,被告虽非常狡猾,提出了各种理由,但其答辩意见未被法庭采纳,最终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该项未到期债权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是未到期债务是否可诉,以及法院受理以后是否支持的问题。

在是否可诉问题上争议不大,原告享有诉权是容易理解的,道理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一样,况且法院现行的立案登记制仅作形式审查,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以后,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没有取得录音的关键证据也应当胜诉,虽然欠条上书写了新的还款日期,但这项债权早已经存在,该笔劳务费也早该归还,拖欠劳务费从施工方就已经开始,然后张某拖欠,然后罗某拖欠,对于农民工来讲实在显失公平。该欠条仅为了证明欠款金额,至于延后还款日期实是被欠款一方的无奈之举。这只是张某的单方承诺,借条上仅有张某签字,不能证明是张某与罗某的合意,也不能证明罗某就认可了该还款时间。由于本案债权人罗某享有诉权,对于罗某起诉要求立即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该观点虽论证严密,但法院并不支持,实务中尚不能指望基层法院会轻易作出开创先例的判决。

法院普通的裁判观点认为,债务人新书写的还款日期,借条由债权人保管,可以认定为对该笔债务的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虽然新的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对新的还款日期的形成是有争议,这个争议必须经过实体审查才能确定。因此债权人享有诉权,但在处理结果上,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欠条上新的还款时间系受到胁迫等原因而由债务人写下,否则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书写新的还款期限,应当默认为双方对合同(欠条)的主要条款(还款日期)的变更,双方对新的还款日期达成合意,原则上新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债务人才有还款的义务。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这一观点,既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双方对未到还款日期的欠条协议变更还款期间的行为当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双方对还款日期达成新的合意。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应当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即债权人能够举出一般情况以外的诸如债务人将借条偷走后书写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书写是因为受到胁迫等,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前者情形下,债权人享有诉权,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人立即还款;在后者情形下,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还款时,债权人杨某就有权行使的合同解除权,解除他们达成的新还款协议,通过解除合同(欠条)来达到让债务人还款的目的。假如没有以上这些特殊情况,由于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债务人可以通过还款期限未到来抗辩,在还款期限到来前没有还款提前还款的义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该份录音证据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案件比相关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需仔细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扎实证据,才能提高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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