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淄博律师>临淄区律师>朱凤春律师 > 亲办案例

女子花巨资整形,失败后将美容院告上法庭

作者:朱凤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02 21:06 浏览量:704

(文中皆化名,勿对号入座)某女子面容姣好,30来岁,山东本地人,名曰郑丽君,与某知名歌星仅姓氏相差,却很喜欢美容,极为迷恋范冰冰的鹅蛋脸,梦想也用一张这样的脸。

案情简介

20164月,郑丽君经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多次推介,同意在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处做一种叫塑美极的医疗美容激光手术,该手术可以起到紧肤瘦脸的美容效果。422日,应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的要求,双方未签订医疗美容手术合同,同时郑丽君交纳美容手术费30000元,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出具相应收据,并将手术预约在427日,郑丽君又交纳手术麻药款1200元、药剂款600元后,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即给郑丽君实施了手术。手术即时,郑丽君就感觉不适,且脸部皮下出血,出现轻度红肿。在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知前述情况为手术后正常现象,很快即能恢复后,郑丽君遂放心回家休养。然而情况并非按照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所说的发展,术后一天以后,郑丽君脸部红肿加重,出血部位也出现青淤溃烂现象,直至后来肿胀造成郑丽君几乎看不见东西,不得不进行治疗,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承担了相应治疗费用。

201656日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退还郑丽君美容费30000元,同时给郑丽君出具书面证明:郑丽君在本公司做塑美极,面部出现严重肿,造成客户心里压力很大,公司决定退出全款,并保证3-6个月能恢复正常。但事实与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的保证相悖,休养几个月后,待郑丽君面部结痂全部退去后,脸部双侧面颊及额部已经形成了大面积瘢痕凹陷畸形,且伴有明显色素沉着。面对郑丽君面部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20161028日,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答应给郑丽君赔付整形治疗费100000元,当即开出金额为100000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实际因空头没能兑付。

在郑丽君的一再追索下,2017216日,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再次给郑丽君出具承诺说明:承诺郑丽君医药费用110000元,争取20172月底左右付清。但与前次的转账支票如出一辙,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仍然没有兑现该承诺,分文未支付。

2017312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所对郑丽君面部受损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郑丽君面部瘢痕凹陷畸形,色素沉着的损伤已构成VI(六)级伤残。

法庭审理

郑丽君将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赔偿:1、伤残赔偿金107526元(17921元*20年*30%)、误工费120000元(2016429-20161029日,20000元/月)、医疗费11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交通费1437元、鉴定费73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承担。

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方接受美容治疗,出现事故被告方医师操作不当是一部分原因,被告方认为,原告向被告隐瞒了过敏体质,隐瞒了过往病史,拒绝采纳医生提出的合理医疗建议,多次违反医院的相关规定,也是应当考虑的另外一部分原因。被告方还认为原告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所列赔偿项目要求赔偿额度过高,原告没有住院,不会产生误工损失,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方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6422日,原告郑丽君决定在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做塑美极美容手术,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收取原告郑丽君手术费30000元。2016427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塑美极手术。术后原告面部出现红肿、瘢痕凹陷的情况。201656日,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郑丽君,在本公司做塑美极,面部出现严重肿,造成客户心里压力很大,公司决定退出全款,并保证3-6个月能恢复正常。20161028日,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交给原告金额为100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付款行:乌市商业银行新合支行)。因被告账户无款,未能承兑。2017216日,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投资人邵世梅给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承诺郑丽君医药费用壹拾壹万元(¥110000元整),争取20172月底左右付清。山东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世梅,2017216日。”

2017219日,原告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17312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临鉴字第0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丽君面部瘢痕凹陷畸形,色素沉着的损伤已构成VI(六)级伤残。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730元。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本院对原告郑丽君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郑丽君院遂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山东新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818日,山东新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新医临鉴字第049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丽君目前遗留面部大面积点、线、网状混合性瘢痕形成,少部分属于凹陷性瘢痕范畴(面积不足24平方厘米),大部分属于细小瘢痕范畴,达面部总面积25%以上(不足50%),伤残等级为八级。

原告系博乐市楚天大酒店执行总经理。20161230日,博乐市楚天大酒店出具扣款证明一份,载明:管理人员:郑丽君,职务:执行总经理。扣款原因:按照酒店和郑丽君签订的劳动合同,负责管理楚天大酒店和鸿宾楼大酒店,按照出勤每月工资为贰万元,因郑丽君本人从201651日到20161031日六个月因脸部做美容受伤修复疤痕没有按照合约出勤,所以按照劳动合约及酒店的财务规定扣除郑丽君未出勤六个月工资共计壹拾贰万元整,特此证明。

2017221日,博乐市楚天大酒店出具考勤证明一份,载明:此有郑丽君酒店管理人员郑丽君,职务:执行总经理在51日因为脸部肿胀,产生黑色素瘢痕没有办法上班,向酒店连续请病假六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特此证明。

另查明,被告已将塑美极手术费30000元退还原告。

原告提供交通票据6张(金额共计1831.50元,原告主张1437元),称其前往北京市就诊、做伤残鉴定发生的交通费。

上述事实有xxxx区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证明、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工商档案、收款收据、劳动合同书、照片、司法鉴定书、交通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丽君误工费24921.50元(49843元÷12个月×6个月);

二、被告山东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丽君交通费1200元;

三、被告山东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丽君残疾赔偿金107526元(17921元×30%×20年);

四、被告山东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丽君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五、驳回原告郑丽君要求被告山东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1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应给付原告郑丽君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容医院)对原告郑丽君进行塑美极美容手术过程中,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面部受到损害需要六个月恢复期,此期间原告未能正常上班,被告应承担原告此期间的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收入完税证明,可以参照山东xxx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843元计算其误工费,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24921.50元(49843元÷12个月×6个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美容整形医药费110000元,未实际发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属于此次事件产生的合理部分的损失,但其主张金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酌定。由于此次事件造成原告面部遗留大面积点、线、网状混合性瘢痕,少部分属于凹陷性瘢痕,大部分属于细小瘢痕,达面部总面积25%以上,其伤残等级为八级,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由于此次事件导致原告身体八级伤残,给其造成精神痛苦,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案件比相关法律规定要复杂的多,需仔细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扎实证据,才能提高胜诉率。

在线咨询朱凤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5574

  • 好评:598

咨询电话:13583335444